商标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注册、变更、转让、续展、补正、注销、撤销、异议、无效等工作中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的行政复议。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应提起复审或行政诉讼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办理途径
(一)中国商标网网上办理
申请人或其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登录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在“商标申请业务-商标行政复议-商标行政复议申请”模块提交申请。商标网上申请服务系统网址:https://sbj.cnipa.gov.cn/sbj/wssq/。
(二)现场办理
请到中国商标大楼商标注册大厅评审收文窗口递交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三)邮寄办理
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邮寄至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中国商标大楼应诉复议处。
二、申请材料
(一)准备申请书件
1.行政复议申请书。纸质方式提交的,申请书中应载明复议申请人、代理人(若有)、被申请人相关信息以及复议理由和请求。申请书应经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2.行政复议代理委托书。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代理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委托人、受托人相关信息以及委托事项、委托权限、委托期限,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
3.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代理人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
4.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
5.证据等其他材料。
(二)具体说明
1.参加行政复议应当使用中文,行政复议材料是外文的,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该部分材料。
2.申请人或代理人的电话号码等联系方式必须清楚、准确,以便于复议案件受理进入普通程序后通过电话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3.申请人以纸件方式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相应文书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联系地址,以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以电子方式办理的,以电子方式送达。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送达给该代理机构。
4.行政复议申请不收取任何费用。
5.商标行政复议咨询电话:010-63218500、010-63218337,工作时间:工作日8:00-17:00。
注:本指南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