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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736号(农业水利类046号)提案答复的函|关于将蒜头果神经酸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提案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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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6-10-21
标准类标国家法规生效日期2026-10-21
有效性状态现行有效废止日期
备注

委员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将蒜头果神经酸列入新食品原料目录的提案》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

近些年,我委持续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审查批准新食品原料,不断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蒜头果神经酸纳入国家新食品原料目录。从事食品相关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我委提交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的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等材料。我委将依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二)关于推动蒜头果神经酸等林下经济发展。国家林草局高度重视食用林产品相关标准的制定,目前已经成立了全国经济林产品标委会,组织构建了经济林产品领域标准体系,涵盖鲜果林与产品、林源药材与产品等领域。市场监管总局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保健食品注册备案双轨运行,严格保健食品注册备案监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全力保障食品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立足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在确保食品安全基础上,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动云南省蒜头果神经酸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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