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你们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将川芎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我委提交新食品原料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资料。近年来,我委持续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审查批准新食品原料,不断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增补食药物质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资料。2019年、2023年、2024年,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将当归等6种物质、党参等9种物质、地黄等4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川芎叶(川芎苗)纳入《新资源食品目录》。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单位或个人均可向我委提交将川芎叶(川芎苗)纳入新食品原料(旧称新资源食品)目录的申请,并按照要求提交其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等材料。我委将依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二)关于将川芎根茎纳入《药食同源目录》。《药典》(2020年版)收载的川芎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 chuanxiong Hort.的干燥根茎。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以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川芎根茎的食用安全性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后按程序提交申请。我委将根据申请情况,组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技术机构开展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并予以公告。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高质量开展新食品原料和食药物质审查工作,促进食品行业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高质量发展,积极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