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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1959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推动将黄粉虫纳入国家食用昆虫相关食品名录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10-20
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6-10-19
标准类标国家法规生效日期2026-10-19
有效性状态现行有效废止日期
备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动将黄粉虫纳入国家食用昆虫相关食品名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准予许可并公布。据此,我委制定印发《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新食品原料申报与受理规定》《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规程》等规章文件,明确新食品原料的申报、受理和安全性审查等工作程序。

近年来,我委持续优化工作程序,提升审查质量和效率,在保障公众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通过审查批准新食品原料,不断为食品行业高质量发展注入新动能。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黄粉虫纳入国家相关食品名录。从事食品相关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食品安全法》《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我委提交申报新食品原料申请,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安全性评估报告、生产工艺等材料。我委将依程序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予以公告后在全国范围适用。

(二)关于黄粉虫产业全链条监管。市场监管总局持续加强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依法加强相关食品生产许可管理,严格许可审查和现场检查,把好生产许可关口;切实加大对相关食品监督检查、抽检监测力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督促企业落实食品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科普宣传,推动相关产业高质量发展,确保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立足法定职责继续做好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在确保食品安全基础上,积极协同相关部门推动山东省黄粉虫产业创新和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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