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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4073号建议的答复|关于浙江嘉善开展道地药材药食同源试点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10-20
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6-10-19
标准类标国家法规生效日期2026-10-19
有效性状态现行有效废止日期
备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浙江嘉善开展道地药材药食同源试点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增补食药物质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资料。近年来,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分3批次,先后将黄芪等1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关于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的要求,我委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产保健食品复方配伍备案管理试点工作,并结合试点工作组织开展食药物质健康声称研究,基于传统中医理论的食养声称用语等开展深入研究和专家论证,逐步构建食药物质健康声称用语词库。同时,将《食品声称通用标准》列入202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系统性研究。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开展药食同源县级试点、推动食药物质相关产业发展等。一是多方协同推进食药物质目录修订扩增工作。建议嘉善县相关方面与浙江省卫生健康委主动沟通,结合辖区道地药材特点和当地实际食用情况,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相关研究,由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组织整理相关材料,一并向我委提交修订扩增食药物质目录的申请。我委将根据申请和所提资料情况,组织进一步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及时增补进食药物质目录并公告。二是积极参与国产保健食品复方配伍备案管理试点工作。建议浙江省相关部门可按照试点工作相关要求,结合辖区食药物质食品产业特点,研究相关食药物质健康声称和以食药物质为主要配料的保健食品功能声称,推动食药物质使用和产业升级。

(二)关于推进食药物质配套标准等。食药物质是丰富公众健康饮食和传承发扬我国传统饮食文化的重要载体。我委立足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结合地方食品产业发展需求,及时动态修订拓展食药物质目录。同时,根据需要采取指定或制定关键控制指标等方式,加快建立和完善食药物质配套标准体系,为相关部门进一步规范食药物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例如,近年来公布的党参、黄芪、地黄等食药物质均配套了相应的重金属限量等指标。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地方大力发展食药物质和特色食品产业,助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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