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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26号建议的答复|关于加快制定药食同源物质健康声称标准并将化橘红纳入试点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10-20
1
发布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日期2026-10-19
标准类标国家法规生效日期2026-10-19
有效性状态现行有效废止日期
备注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制定药食同源物质健康声称标准并将化橘红纳入试点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及相关实施条例规定,除保健食品外,其他食品均不得声称保健功能,其标签、说明书也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依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和《预包装特殊膳食用食品标签》,允许对食品中的钙、铁、维生素D等部分营养成分进行功能声称。目前我国除保健食品和标准规定的某些营养素,其他食品涉及健康方面的标识声称尚没有明确的政策文件依据。

我国饮食文化博大精深。食养、食补有长期历史实践和广泛群众基础,并结合中医理论逐步形成日趋完善的食品养生文化。近年来,我委着眼传承发扬传统食养文化,先后分3批次将黄芪、党参、麦冬等19种物质纳入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简称“食药物质”)目录,并印发11个食养指南对高血脂、糖尿病、肥胖等人群进行食养指导,促进食药物质转化应用,社会反响积极。

2019年,我委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保健食品原料目录与保健功能目录管理办法》,明确纳入保健功能目录的相关要求:以补充膳食营养物质、维持改善机体健康状态或者降低疾病发生风险因素为目的;具有明确的健康消费需求,能够被正确理解和认知;具有充足的科学依据,以及科学的评价方法和判定标准;以传统养生保健理论为指导的保健功能,符合传统中医养生保健理论;具有明确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将化橘红纳入食药物质健康声称试点、加快制定食药物质健康声称标准等。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食品安全全链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有关统筹完善食品健康声称和保健食品功能声称相关工作的要求,我委配合市场监管总局开展国产保健食品复方配伍备案管理试点工作,并组织开展食药物质健康声称研究,结合传统中医理论食养用语和有关科学证据,深入研究逐步构建食药物质健康声称用语词库。同时,我委已将《食品声称通用标准》列入2025年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立项计划,拟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强化系统性研究。建议广东省相关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情况,积极参与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相关食药物质使用和产业升级。

(二)关于建立“三证合一”的食药物质目录准入评估机制。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印发《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增补食药物质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配套的传统作为食品证明材料、安全性评估材料等。关于您提到的在审查中增加“功能科学性证据”材料等,我委将结合食药物质健康声称工作统筹研究,持续完善相关资料要求和审查管理。

(三)关于加强化橘红功效科学研究和国际合作。化橘红作为新纳入食药物质目录的岭南道地中药材,打开了其作为食品的应用场景和产业发展前景。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我委将继续关注和支持有关化橘红功效研究的技术进展,不断夯实创新发展的科学基础。同时,支持国内化橘红相关研究机构和组织参与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国际标准化组织等相关工作,借助国际组织和平台,大力推广化橘红产品,弘扬我国优秀中药和饮食文化。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认真贯彻落实《意见》,以化橘红等食药物质为载体,大力促进食药物质行业创新和地方特色食品产业发展,传承和弘扬中华传统饮食文化,积极服务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饮食需求。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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