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完善粮食收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现将修订后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样本》和《粮食出库检验报告样式》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事粮食收购、储存和政策性粮食购销的企业,应按规定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档案保存期限自粮食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粮食质量安全档案样本》供参考使用,鼓励推进粮食质量安全档案电子化。
二、《粮食出库检验报告样式》供粮食储存企业、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等单位参考使用,报告有效期为自签发之日起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省级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央事权粮食承储企业,可结合实际情况,对相关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四、原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印发的《粮食质量档案样本(试行)》(国粮办发〔2007〕228号)和《粮食销售出库检验报告样式》(国粮办发〔2005〕115号)同时废止。在本通知印发前已使用原版本的,可继续使用至该批次粮食出库完毕。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6年9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