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东昌府区某牛肉粉丝汤店经营混有异物食品案
2026年5月27日,我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牛肉粉丝汤店售卖的自制牛肉粉丝汤中混有异物。
经调查,当事人经营混有异物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关于禁止生产经营污秽不洁、混有异物食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东昌府区某熟食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案
2026年6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辖区某熟食店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涉嫌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
经调查,该店调味料货架上存放有复配着色剂(日落黄含量69.8%),净含量500克/盒,剩余455克。当事人使用该复配着色剂加工卤鸡爪属于在肉制品中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聊城市东昌府区某副食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6年7月,我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辖区某副食批发部正在销售的“五更炉熏鸡”已超过保质期。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
市场监管提示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把进货查验、原料加工、仓储销售各道关口,定期清查库存及在售产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销售过期、感官性状异常等不合格食品。
广大消费者如遇到食品安全违法问题,可通过12315平台、12345政务服务热线进行投诉举报,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