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甘肃省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食盐专营管理和食盐安全监管,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案件。为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01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
擅自销售未加碘食盐、销售无中文标识食盐案
2026年3月18日,安宁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百货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百货店擅自销售罗西娅未加碘食盐、萨尔坦戈无中文标识食盐。经查,该批食盐货值379.2元,违法所得63.2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第九十七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安宁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02
武威市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超市
销售超过保质期食盐、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6月2日,民勤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民勤县某百货超市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百货超市销售的天渠牌绿色食品食用盐超过保质期且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经查,该批食盐货值42.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民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警告、没收涉案食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平凉市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公司
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购进食盐案
2026年4月15日,崇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销售的菜晶晶牌食用盐,外包装标注的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为21~39mg/kg国家标准,且不能提供供货单位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资质证明文件。经查,该批食盐货值1500元,违法所得129.96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崇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食盐专营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129.96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临夏州东乡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
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案
2026年6月29日,东乡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餐饮店使用标有“禁止食用”字样的日晒盐加工食品。经查,该涉案日晒盐加工的食品未对外销售流入消费市场,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东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日晒盐、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05
临夏州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小吃店
未按要求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案
2026年8月11日,康乐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某小吃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小吃店购进的漳雪牌食盐,现场未能提供供货商有效资质证明、未落实食品进货查验制度,并在给予警告处罚后仍未整改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康乐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甘肃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06
陇南市礼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调料店
销售不符合甘肃省碘含量标准食盐案
2026年8月21日,礼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礼县某调料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调料店销售的康圣晶牌食用盐,外包装标注碘含量为18~33mg/kg,不符合甘肃省加碘食盐碘含量21~39mg/kg国家标准。经查,该批食盐货值2390元,违法所得11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礼县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没收涉案食盐、没收违法所得11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