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持续深化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保健食品护老提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虚假宣传违法行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南宁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群众集中反映的突出问题,依法查办多起违法案件。为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网络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经营行为,现向社会公布第四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南宁市某养生美容馆销售宣称保健功效的有毒有害食品案
案情简介: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南宁市某养生美容馆(经营者:苏某某)组织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通过抖音直播、微信朋友圈、线下门店推销等方式,推销宣称保健功效、无中文标识的Hamer糖果(销售名为“悍马糖”),且销售的产品检出非法添加物质他达拉非。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涉嫌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依法移送南宁市公安局良庆分局调查处理。
2026年,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并在全国性媒体发布书面警示声明。同时,南宁市良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涉案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深化行刑衔接,从严打击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食品违法犯罪,落实食品领域禁止从业制度的典型案例。案件查办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联动,对涉嫌犯罪行为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责,杜绝以罚代刑。在刑事追责、惩罚性赔偿之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作出终身禁业处罚,通过多重惩戒,落实食品安全“处罚到人”要求,阻断违法人员再次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途径。本案鲜明释放食品安全违法“零容忍”信号,警示经营主体严守法律底线,压实主体责任,防范非法添加、虚假宣传等风险,切实守护群众饮食健康安全。
案例二: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组织开展核查。经查,发现该公司通过某平台销售我禾牌沃柑汁时,在平台宣传页面上宣称产品“富含维生素C”“低糖低卡”,但产品标签上未标注维生素C含量,且标注的“能量207kJ/100ml,碳水化合物12.2g/100ml”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对于“低糖”“低脂”的要求。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南宁市兴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案件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清晰划定了网络食品宣传合规底线,预包装食品营养参数标注具备法定效力,经营者不得为吸引消费者,虚构“富含维生素C”“低糖低卡”等营养相关表述误导公众。本案的查办及时叫停不实营销行为,防范消费误导风险,有力震慑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违法乱象,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网络食品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