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某传媒有限公司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案
2026年2月2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牡丹江某传媒有限公司进行案件调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俄罗斯曲奇”无中文标签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经查,当事人为网络无货源销售模式,其于2025年先后两次通过微信个人渠道购进涉案产品“俄罗斯曲奇”并在淘宝网店(XX的进口零食店)线上销售,上述涉案产品无中文标签,并且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产品报关单及检验合格证明,构成经营无中文标签的进口预包装食品和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二、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牡丹江市爱民区某超市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5年10月17日,牡丹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牡丹江市爱民区某超市进行案件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通过播放演示文稿(PPT)的方式向27名老年人宣传某保健食品,宣传中含有该保健食品具有临床应用价值及肯定的辅助治疗作用等内容。经查,该保健食品的功能仅为有助于增强免疫力,并不具备当事人宣传的上述功效。另查明,当事人在购进该保健食品时,未能完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无法提供供货方的资质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三、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绥芬河市某豆浆坊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6月1日,绥芬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黑龙江省天润检验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绥芬河市某豆浆坊制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构成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四、穆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刘某因食品安全犯罪被限制从业案
2026年5月12日,穆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穆棱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刑事判决书》,对当事人刘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26年7月9日穆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询问。经查,当事人刘某因在2021年11月至2022年5月期间销售含有“西布曲明”成分的食品,构成食品安全犯罪。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
五、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林口县某超市经营保健食品未按规定备案及未设置专区案
2026年4月16日林口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林口县某超市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未经备案销售某饮料(保健食品),并且未设置保健食品专区,构成经营保健食品未按规定备案及未设置专区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六、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宁安市某粮油商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6年5月17日,根据举报线索,宁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宁安市某粮油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大米包装箱上印有“某大米核心保护区、内部特供、火山岩石板米”字样,其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来 源:执法支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