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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关于推进林蛙油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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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通告
内容摘要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028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林蛙油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0280号建议的答复
  代表您好: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林蛙油纳入药食同源目录的建议》收悉,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以下简称“食药物质”)。食药物质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公布。为规范食药物质目录管理,我委制定《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食药物质定义范畴及目录修订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食药物质是指传统作为食品,且列入《药典》的物质,除了安全性评价证明其安全之外,还要符合中药材资源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保护等相关法规规定。增补食药物质应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结合辖区情况向我委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配套的安全性评价资料。2019年以来,我委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先后分3批次,将当归、黄芪、地黄等19种物质增补纳入食药物质目录。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优先将林蛙油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增补储备库。《药典》(2020版)收载的林蛙油(哈蟆油)为蛙科动物中国林蛙Rana temporaria chensinensis?David雌蛙的输卵管,经采制干燥而得。相关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开展林蛙油的食用安全性研究,收集整理资料后按程序提交申请。我委将根据申请和所提资料情况,组织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等技术机构开展审查,对符合要求的按程序纳入食药物质目录并予以公告。
  (二)关于规范食品生产许可、标签标识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严格食品安全监管。一是制定出台《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并根据监管实际修订发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等配套文件,督促指导各地加强食品生产监督管理,严格食品生产许可准入,保障食品安全。二是制定发布《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将与新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25)同步实施,督促指导食品生产经营者尽快完善食品标识,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我委将继续立足法定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大食物观”和高质量发展理念,在确保食品安全的基础上,鼓励支持地方大力发展食药物质和特色食品产业,助力推动健康中国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积极服务于公众健康和地方经济发展。
  感谢您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6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