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内容:
在四川省的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总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表中,规定餐饮连锁总部专职或兼职区域总监,总监数与开办门店数之比不小于1:50,这个门店数是指直营、加盟、合营的所有门店数量,还是只包括直营门店数量。目前一些餐饮连锁所有门店数加起来数量很多,如果包括直营、加盟、合营的所有门店数量,很难达到总监数与开办门店数之比不小于1:50配比要求。
答复内容:
王*:
您好!您咨询的“关于餐饮连锁总部专职或兼职区域总监,总监数与开办门店数之比不小于1:50”信件已收悉,我局高度重视,认真研究,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四川省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风险分级管理办法》(川市监规发〔2024〕13号)附件6“餐饮服务连锁管理企业总部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指表”检查序号14项规定:“专职或兼职区域总监,总监数与开办门店数之比不小于1:50”,上述规定中的“开办门店数”餐饮服务连锁企业的直营、加盟、合营所有门店。
经办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餐饮监管处
联系电话:028-86955797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10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