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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案释法】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网络餐饮违法案件典型案例(第七期)

黄浦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6-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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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事资讯
内容摘要
为持续巩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成效,重拳整治网络餐饮领域虚假宣传、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进货查验落实不到位、经营场所卫生失管等突出违法问题,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知敬畏、存戒...
  为持续巩固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成效,重拳整治网络餐饮领域虚假宣传、采购不合格食品原料、食品进货查验落实不到位、经营场所卫生失管等突出违法问题,健全常态化监管机制,督促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知敬畏、存戒惧、守底线,现将近期查处的5起网络餐饮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上海柱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十一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举报,反映“汕头牛肉饭?减脂健康餐(打浦桥店)”在美团外卖店铺页面使用“单日爆卖500+,每日现宰汕头黄牛肉,健康减脂餐,【好吃掉秤】芥兰鲜切牛肉饭”等宣传用语,涉嫌虚假广告。接报后,我局立即启动核查处置。
  经查,上海柱灶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十一分公司经营地址位于黄浦区斜徐路595号4层207室直万钱美食广场内,属无堂食外卖经营业态。其网店宣称“单日爆卖500+、好评率 99%”,经查该店铺单平台最高日销量仅200单左右,好评率亦未达到99%;宣传 “每日现宰汕头黄牛肉”,实际使用牛肉为产自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山下湖镇长生鸟园区的冻品牛肉,并非汕头黄牛肉;宣传语中的“减脂”“好吃掉秤”无科学依据,系当事人文案策划人员自行编造。当事人上述多项宣传内容均与客观事实不符。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
  案例警示
  外卖店铺线上宣传不能依靠营销“滤镜”夸大渲染。本案是网络餐饮领域虚假广告典型案例,针对外卖商家虚构销量、好评数据、食材来源以及编造减脂、掉秤等功效话术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有力纠治网络餐饮虚假营销乱象,压紧入网餐饮经营者主体责任。监管执法穿透线上宣传包装,还原真实经营情况,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规范线上订餐市场秩序。警示广大网络餐饮经营者,外卖平台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真实有据,严禁虚构经营数据、食材信息、保健减脂类效果,自觉诚信经营,净化网络餐饮消费环境。
  案例二

  上海市黄浦区令谷花开餐饮店

  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及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14日,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线索,对辖区“令谷花开?惊世料理?寿司主题店”开展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后厨冷柜内查获标注为“金砖肥肝”的鸭肝制品。当事人将该鸭肝制品用于刺身拼盘菜品,并对外宣传使用 “金砖鹅肝”,涉嫌对商品作虚假商业宣传,我局随即开展全面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售卖的刺身拼盘原有配料包含贝柱、甜虾、生蚝、三文鱼、北极贝、玉米、扇贝。自2025年4月7日起,因贝柱供货中断,当事人将菜品内贝柱替换为肥肝,并在菜品宣传中标注为“金砖鹅肝”。实际经营中,当事人使用的原料为“金砖肥肝”鸭肝制品,存在以鸭肝冒充鹅肝对外宣传销售的情形。同时,当事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要求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门店食材验收人员未对供货商交付食材的包装、产品信息开展仔细核验。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食材名称真实标注是餐饮诚信经营的基本底线。本案警示餐饮经营者,菜品宣传信息必须与实际使用食材保持一致,严禁以鸭肝冒充鹅肝这类食材混淆手段,作出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经营者要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在食材入库验收环节认真核验食材包装、产品信息,做到来源可查、信息真实。在网络餐饮经营中,线上线下宣传口径必须统一,自觉规范菜品营销内容,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守住诚信经营与食品安全双重底线。

  案例三

  上海海都餐饮有限公司虚假宣传

  及未按规定遵守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案情介绍
  2026年7月3日,区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上海海都餐饮有限公司在其美团外卖网店“夜上海”销售的菜品“蜀香水煮龙利鱼”原材料实际为巴沙鱼,涉嫌虚假宣传。接报后,我局立即开展核查处置。
  经查,当事人在美团外卖网店 “夜上海” 上架销售“蜀香水煮龙利鱼”,菜品详情页标注主料为“龙利鱼柳”。经核查供应商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案涉原料产品名称为冻巴沙鱼片,与当事人对外宣称的“龙利鱼柳”不符。当事人将冻巴沙鱼片标注为龙利鱼柳对外销售,属于对商品食材信息作虚假商业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行为。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因当事人在采购原材料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其依法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真材实料是网络餐饮经营的基本底线,直接关系消费者知情权与饮食安全。本案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必须恪守诚信经营原则,规范线上菜品信息发布,严禁通过食材混淆、虚假标注等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同时要压紧压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资质与产品合格证明,从源头管控食材质量,切实维护网络餐饮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

  上海桁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案情介绍
  2026年4月29日,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食品检测机构对位于黄浦区中山南一路588号地下二层的上海桁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甜榨菜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样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经查,当事人经营“无堂食”外卖聚集内档口,店招为 “梦寒卷面皮?凉皮”。2026年4月1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商家采购涉案批次甜榨菜,至案发时已全部使用完毕。经检验,该批次甜榨菜中甜味剂、食用色素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食品监督抽检是网络餐饮专项治理的有效触手。本案针对“无堂食”外卖聚集区开展靶向原料抽检,精准排查食材安全风险。警示外卖档口经营者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义务,严把原料采购关口,杜绝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区市场监管局将持续发挥抽检“风险探头”作用,通过抽检发现问题、查办案件推动行业整改,强化“无堂食”外卖聚集区综合治理,持续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守护群众饮食安全。
  案例五

  关于上海德东餐饮有限公司

  未严格执行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

  拒不改正案
  案情介绍
  2026年8月13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黄浦区汉口路653号底层的上海德东餐饮有限公司(招牌“二龍喉澳门粉面”)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厨房地面大面积湿滑、存在积水。
  经查,当事人线上线下同步开展餐饮经营活动,其后厨地面存在大面积湿滑积水,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GB 31654-2021)相关要求,属于未按规定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卫生规范制度。另查明,早在2026年4月29日,我局就当事人同类场所卫生违法行为,已向其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本次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整改期限届满后,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我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
  本案系餐饮经营主体在收到责令改正、警告处罚后,同类后厨卫生隐患重复发生的典型案例。本案执法实践厘清 “警告后拒不改正”的执法裁量边界,严格落实过罚相当原则,破除部分餐饮经营者“后厨卫生是小事”的侥幸思想,督促企业切实压紧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警示广大餐饮经营者,在收到责令改正、警告等执法文书后,不能仅做表面整改,要深挖隐患根源、健全长效管理措施,严防同类食品安全隐患反弹回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