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今年以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执法行动,聚焦突出问题,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有力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现公开曝光第三批典型违法案例,以案为鉴、以案促改,持续净化网络餐饮市场环境。
案例一: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资质核验义务案
2026年5月,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反映杭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通过自建小程序给流动地摊提供线上经营场所。经查,当事人通过地推方式招揽流动地摊、餐饮店入驻某某微信小程序,该小程序具备为交易双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功能,供入驻商户与消费者独立开展网络餐饮交易活动,当事人自身不直接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仅以收取平台服务费为盈利模式,系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2026年4月3日至2026年6月9日期间,当事人累计审核通过2605家流动地摊、餐饮店入驻,其中流动地摊无实体经营门店及相关证照;入驻审核环节仅核验经营者身份信息及餐饮制作现场照片相关信息,未依法核验经营资质、实体经营场所等法定材料,全程无审核驳回情形。上述经营时段内,平台累计产生订单808笔(含已完成订单与已关闭订单)。当事人在此期间未向入驻商户收取服务佣金,未产生违法所得。
当事人作为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法履行对入网餐饮服务经营者的资质核验、登记义务,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建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篡改调味品生产日期案
2026年3月,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建德某某商贸有限公司在仓库内组织员工篡改临近保质期的调味品生产日期,销售给众多餐饮单位使用。2026年3月18日,执法人员赴现场检查,查获涉案适配瓶盖184个。经查明,当事人使用上游厂家提供的瓶盖,多次拆除临期调味品原有瓶盖,更换印有新生产日期的瓶盖后对外销售,累计销售篡改生产日期调味品266瓶,货值金额2947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建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2947元、没收涉案调味料瓶盖184个及召回调味料3瓶,处罚款65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当事人对上述已售出的调味品采取了召回、下架等整改措施。
案例三: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2026年5月,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反映杭州某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用于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日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后厨加工区货架上查获超过保质期的酸菜3箱共66袋,该批酸菜保质期至2026年4月28日,已过期8天。通过查阅进货凭证发现,当事人采购时该批次产品已接近临期,疑似故意采购即将临期食材以降低成本。经核查,该食材用于制作菜品时每份用量约300克,售价78元。2026年4月29日至5月6日期间,该菜品共售出40份,销售额合计243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酸菜,没收违法所得2430元,并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富阳某某小吃店提交虚假材料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案
2026年6月,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集中整治检查中发现,富阳某某小吃店在网络餐饮平台公示的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经核查,当事人为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并入驻网络订餐平台,在办理登记时提交伪造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取市场主体登记。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桐庐某某小吃店食品原辅材料贮存分区不明确案
2026年7月,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桐庐某某小吃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厨房内用于贮存食品原辅材料的冰箱分区不明确,内部食材混乱放置,易发生交叉感染。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桐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萧山某某餐饮店销售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年4月,在对萧山某某餐饮店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当事人店内抽取的馒头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查明,该馒头系当事人从他人处购入后通过加热销售给消费者,违法所得4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元,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上城某某餐饮店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案
2026年3月,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对上城某某餐饮店内食品从业人员从事直接入口食品加工操作的从业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口罩问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整改。2026年5月,在日常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食品从业人员从事食品加工操作仍未佩戴口罩,属于拒不改正的情形。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批典型案例涵盖多种违法情形,反映出部分经营者主体责任意识淡薄、法律底线失守。网络餐饮不是法外之地,平台须严把准入关,商家须严守合规线。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依法取得资质、如实公示信息、规范加工过程、严控原料与添加剂使用,切勿心存侥幸。提醒广大消费者:点餐时多留意商家资质与“阳光厨房”公示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大网络餐饮整治力度,坚持严查严管;同时,推动多方协同共治,共同守护网络餐饮环境,合力筑牢“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来源/综合检查中心、餐饮监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