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厉打击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北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强化网络食品销售虚假宣传专项整治,从严查处一批网络食品销售违法案件,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海海万和商贸商行发布虚假广告案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海万和商贸商行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平台网店上销售食品“山药薏米红豆包”时,页面标注“现做现发”等广告内容,经查该商品为当事人在收到消费者订单后告知生产厂家进行发货,无实际现做现发证据证明,与商品宣传情况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2026年3月,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具体案情,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网络食品销售中发布虚假广告的典型案例。部分经营者以“现做现发”等缺乏事实依据的宣传用语吸引消费者,对商品销售状况、允诺等信息作虚假描述,实现误导消费的目的。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食品虚假宣传违法行为“零容忍”的鲜明态度,为净化网络食品销售环境提供了有力的执法支撑。
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海市海城区豆妈优品母婴用品店发布虚假食品广告案
根据网络违法线索,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市海城区豆妈优品母婴用品店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销售的“诺达益组件铁(FBB)60ml”商品为普通食品,其宣传该食品具有“缺铁性贫血 巨幼细胞贫血 地中海贫血的希望”“预防缺铁性贫血 提高自身免疫 提高注意力 改善皮肤质量”等功效作用,未能提供相关有效的证明材料,另查实其宣传取得的证书与实际情况不符,容易引人误解,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食品广告的违法行为,2026年9月,北海市海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网络食品销售中普通食品宣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及虚构使用效果的典型案例。部分经营者利用消费者(如母婴等消费群体)对健康问题的关注,以缺乏科学依据的功效宣传误导消费,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也有力震慑了利用微信小程序等私域渠道进行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对规范网络食品销售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北海大地食品有限公司发布违法食品广告案
根据举报线索,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海大地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在抖音店铺“大地食品企业店”销售“薏米饼干”等普通食品时,宣传网页发布含“功能:利水渗湿,解毒散结”文字内容的广告,但无法提交任何能够证实该食品具有前述中医功效的有效证明材料。当事人使用《中医临床诊疗术语 第3部分:治法》(GB/T 16751.3-2023)中载明的中医治法类术语“利水渗湿”宣传推销“薏米饼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在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的违法行为。2026年7月,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网络食品销售中广告使用医疗用语的典型案例。部分经营者使用中医治法类术语宣传普通食品,容易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为普通食品具备疾病调理、治疗功效,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本案的查办充分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整治网络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用语违法行为的坚决态度,对督促入网食品经营者依法依规开展广告宣传具有警示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