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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酒类产品综合治理典型案例(第三期)

淮安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6-10-09
1
#食事资讯
内容摘要
近期,淮安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与部门联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酒类、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有力整顿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
  近期,淮安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酒类产品突出问题综合治理工作,强化统筹协调与部门联动,依法查处了一批制售假冒酒类、商标侵权等违法案件,有力整顿了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震慑作用,现将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案例一

  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酒业公司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且标签与内容不符白酒案
  2026年5月14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辖区内某酒业有限公司涉嫌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的违法行为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0月、11月分别从常熟市某食品商行购进某品牌白酒共计2000箱,合计24000瓶,大部分涉案白酒对外转售至连云港某商贸有限公司。经商标权利人鉴定,该批涉案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无异议。执法人员现场依法查获涉案白酒1096箱(下架召回652箱、库存444箱),鉴于涉案白酒数量多、涉案金额较大,该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白酒开展抽样检验,检验结果显示,涉案白酒实际酒精度为38%vol,与产品标签标注的42%vol不符,存在虚假标注问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2026年5月20日,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没收现场查获的1096箱(每箱12瓶)涉案商品及全部违法所得。同时深挖涉案白酒购销渠道,将上游供货、下游分销相关涉案线索分别移送常熟市、连云港市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核查处置,实现跨区域联动整治。
  案例二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酿酒公司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白酒案
  2025年12月24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收到投诉举报,反映辖区某酿酒公司生产的某品牌白酒标签标识存在问题。经查,该批白酒系当事人采用固态法原酒、玉米酿造食用酒精及饮用水勾兑生产,但其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规定标注实际配料,且产品配料表中虚标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原料,存在虚假标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6年1月29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小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5年11月25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反映在辖区某小店购买的两个品牌白酒疑似为假酒。执法人员即刻赶往现场核查,并同步联系涉事两家白酒生产企业开展真伪鉴定。经两家商标权利人授权的工作人员鉴定,现场查获的整7箱及零售36瓶白酒均为假冒这两家企业注册商标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026年4月10日,盱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同时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洪泽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赵某涉嫌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1月23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市公安局洪泽分局开展联合检查,在一处民房中发现赵某等人正在灌装某品牌白酒,当场查获已灌装完成的品牌白酒165瓶及各类包材、生产工具若干,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扣押。经商标所有权人授权的鉴定人员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认定涉案白酒非商标权利人生产和授权生产,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伙同他人在民房内非法生产加工白酒,其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2026年3月9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没收涉案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食品公司发布违法酒类广告案
  2026年6月1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上级交办线索。经查,辖区内某食品公司通过其抖音账号直播发布啤酒广告,宣称酒类具有解乏、消除压力等保健功效。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四)项“酒类广告不得含有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规定,构成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2026年6月11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涟水县市场监管局查处

  王某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5月2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王某某存放于某超市内的白酒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正在销售的11箱零1瓶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白酒为侵权假冒商品。王某某销售侵权白酒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6月4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

  某百货店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6年3月23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接投诉举报,对辖区内某百货店开展现场检查,查获其在售的某品牌白酒,经商标权利人鉴定,属于侵犯该品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作出没收涉案白酒,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来源:食品生产监管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