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网络外卖经营标注行为,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123号,以下简称《规定》)相关要求,自2026年6月1日起,在实际经营场所既不持续提供现场就餐服务,也不持续提供到店自取服务的网络外卖商户,必须在网络经营平台页面显著标注“无堂食”标识。为方便各商户精准合规经营,现将相关合规标准、违规情形及法律责任提示如下:
一、强制标注“无堂食”标识适用情形
凡商户实际经营场景符合以下任一情形的,均需依规标注“无堂食”:
1.长期未开展到店就餐、到店自取经营服务,无到店消费接待记录的;
2.经营场所虽摆放就餐桌椅,但未配备可循环使用餐具、无对外经营菜单、无现场服务人员、无堂食结算记录,不具备常态化堂食经营条件的;
3.经营场所设置取餐窗口,但未在平台开通到店自取服务功能,或连续三十日无到店自提订单记录的;
4.入驻美食城、共享厨房等集中经营场所,仅开展线上外卖经营,无线下到店服务业务的档口商户。
二、规避标注义务的违规行为认定
商户通过虚假布置、临时整改、刻意停服等方式规避“无堂食”标注义务的,均属于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临时摆放桌椅、简易布置堂食场景,应付专项监督检查的;
2.设置虚假取餐窗口,未实际开展到店自取服务并无自提订单记录的;
3.擅自关闭平台堂食、到店自取服务功能,且超过三十日未恢复经营的;
4.平台申报为堂食、可自提门店,但无实际堂食经营、到店服务痕迹的其他虚假申报情形。
上述规避标注行为一经查实,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置。
三、合规经营法律责任及举报渠道
(一)商户违规责任
依据《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商户应当标注“无堂食”而未标注的,监管部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违规情节严重的,依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通过搭建虚假经营场景、虚假申报等方式刻意规避标注义务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从重处罚。
(二)社会监督举报方式
广大消费者若发现网络外卖商户存在应标未标“无堂食”、虚假标注“堂食店”“自提店”“即提店”等违规情形,可拨打12315热线电话进行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核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