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外卖成为大众日常就餐的重要选择,不少消费者习惯通过线上页面了解菜品原料、食材构成,再下单选购。部分餐饮经营者却在外卖平台商品信息设置上耍起小聪明,线上标注的食材主料与实物配料大相径庭,看似只是菜品名称的小偏差,实则属于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行为,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身也将面临行政处罚。
PART.01
案情介绍
近日,上城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某小吃店现场检查,发现该店美团平台上名为某黏糊糊麻辣烫?麻辣拌,平台上标有里脊肉,主料为猪里脊,该产品标签上为鸡肉串,配料为鸡肉,不含猪肉;平台上有牛肉丸,标有主料为牛丸,该产品标签上为闽南撒尿牛丸,配料为鸡肉糜,不含牛肉;平台上有乌鸡肉扒,标有主料为猪肉,该产品标签乌鸡风味肉扒,配料为鸡肉,不含猪肉。经营者销售上述食品为散装称重套餐销售,没有具体销售数量与金额的记录,无法查清上述食品的销售数量与金额。
PART.02
案件性质
当事人对其网络平台销售的食品作出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规定,构成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
PART.03
处理意见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并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已停止违法行为,故不再对当事人作责令改正的处理。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相关材料,依据《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罚款5000元。
PART.04
消费提醒
提醒广大消费者
点外卖下单前,建议多留意商家公示的菜品详情、食材配料信息,收到餐食后如发现菜品食材、品质和线上宣传描述出入较大,注意留存订单截图、实物照片等证据。遭遇货不对板等消费纠纷,可及时联系商家协商,也可拨打12315热线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依法维护自身消费权益。
提醒广大经营者
线上餐饮宣传并非可以随意发挥,外卖平台的菜品名称、主料介绍、食材说明都属于商业宣传范畴。商家要保证线上展示信息与实物完全相符,切忌利用名称、标签玩概念,不得虚构食材原料、篡改产品成分。同时做好进货查验,完善产品信息核对工作,筑牢合规经营意识,避免因虚假宣传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来源|闸弄口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