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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公布第四批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台州市场监管微信号
2026-08-31
4
#新闻通告
内容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线上食品安全防线,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围绕“幽灵外卖”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线上线下联动严查风险隐患,重拳整治各...
   为进一步规范网络餐饮经营秩序,筑牢线上食品安全防线,台州市市场监管局在全市范围内持续部署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专项治理,围绕“幽灵外卖”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线上线下联动严查风险隐患,重拳整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警示震慑效应,压实平台与商户主体责任,现公开第四批网络餐饮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案例一

  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案
  2026年4月,椒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后厨操作台摆放的部分调味品超过保质期限。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先后购进花生风味调味酱、郫县豆瓣、樱香粉等调味品,用于餐食加工制作。截至检查当日,上述调味品均已超过保质期,其中3瓶花生风味调味酱、1袋郫县豆瓣、1袋樱香粉已开封,与其余待使用的调味品混放。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椒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案
  2026年3月,黄岩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店内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进行监督抽检。检测报告显示,该批次餐饮具大肠菌群超标,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并予以警告处罚。2026年6月,黄岩区市场监管局再次对该店供顾客使用的餐饮具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餐饮具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不符合GB14934-2016要求,检验结论仍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构成餐具清洗消毒不合格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
  案例三

  路桥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徐某提供虚假信息入网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6年6月,路桥区市场监管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徐某在美团平台开设的网络餐饮店铺公示的许可证信息与实际不符。经查,当事人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通过向他人购买多个美团平台正常经营的成品店铺账号,依托“转单宝”平台运营线上蛋糕店,实际委托第三方加工制作,属于提供虚假信息入网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及《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3200元。
  案例四

  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6年7月,温岭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称“某牛肉饭”门店对外宣传“现煮鲜味,当日鲜制”,误导消费者认为店内牛肉食材为当日新鲜加工制作。经查,该店实际使用预制牛肉食材进行简单加热售卖,并非现场新鲜制售,但宣传用语中“当日鲜制”表述模糊,易使消费者产生食材现做现烹的误解,属于典型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第一款之规定,温岭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3700元。
  下一步,台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强化线上线下联动与跨区域协作,严厉打击各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切实守护市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