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法发布广告案
2026年4月3日,我局收到案件转办线索,反映辖区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发布食品广告,内容包含“增进免疫力”“真实效果在体检数据”等表述。
经调查,当事人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6年7月7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
聊城市某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连锁店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案
2026年6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聊城市某大药店连锁有限公司第六连锁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门店通过网络平台销售保健食品,但商品销售页面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该行为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东昌府区府区市场监管局当日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该店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依然存在网络平台经营保健食品在销售页面未公示产品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的行为。2026年7月20日,东昌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目前案件正在依法办理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