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张某某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2025年11月,运城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反映某生活优选便利店涉嫌对产品虚假宣传。经查,当事人张某某为该店实际经营者,经营期间通过微信聊天群及小程序私域直播,以“健康讲座”名义宣传产品功效。针对“北同云仙牌辅酶Q10”宣称“强健心脏”“预防和治疗慢性疲劳”等功效,针对“黑金热效光能毯”宣称可解决“血栓、动脉硬化”等疾病。经核实,上述产品检验报告仅能证明其符合保健食品或家用电器技术要求,均不具备所宣传的疾病治疗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是通过私域直播针对中老年群体开展保健产品虚假宣传的典型案件。当事人以“健康讲座”为幌子,利用微信群和小程序直播的隐蔽性传播虚假功效,严重误导消费者。本案的查处警示所有经营者,无论以何种渠道销售,虚假宣传均须承担法律责任,撤店注销亦不能逃避既往违法行为的追究,私域空间绝非“法外之地”。
2.太原市尖草坪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中心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经查,当事人为线下养生体验门店,经营品类为普通食品,消费客群以中老年群体为主。当事人以免费体验多功能综合治疗仪为引流方式吸引老年消费者到店,通过电脑播放产品宣讲PPT、宣传视频、现场口头讲解等方式开展产品推广活动,对店内在售及待售的“澳博牌海洋星虫胶囊”“富硒美竹叶黄酮纳曲酶硒片”两款普通食品,宣称具备降血压、溶血栓、清除动脉硬化、保肝护肝、预防血栓复发、调节免疫、抗氧化、抗病毒等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编造星虫激酶、星虫精氨酸、星虫蛋白对应的各类治病作用;同时虚构产品服用周期标准,区分健康人群、轻症慢性病患者、多种慢性病并存人群设定阶梯式食用用量,诱导消费者批量、长期购买。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全部虚假宣传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线下社区养生体验门店是养老消费市场虚假宣传高发点位,本案中当事人利用老年人健康焦虑实施误导,宣传普通食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诱骗老年人购买其产品,严重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本案的成功查办,有力震慑了不法商家,并提醒老年人科学理性消费。
重点甄别养生器械是否取得医疗器械备案,不可把家用电器当作治病仪器使用,患病及时就医。
6.大同市平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百货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介绍
经查,当事人自 2025年7月开业后,为推广销售地龙蛋白氨基酸片,通过向顾客推送课件、员工微信群转发、传播直播链接、印制樟树益康生物有限公司红头文件等多种方式开展宣传,诱导老年消费者购买。宣传内容宣称该产品具备对毛细血管溶栓、通栓、排栓,降血压、降血糖,恢复皮肤弹性、改善骨质疏松等功效。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对所售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是养老领域典型的虚假宣传案件。经营者利用老年群体对慢性病的健康诉求,通过课件、微信群、直播、印发文件等多种渠道,将地龙蛋白氨基酸片宣传具有溶栓、降血压、降血糖等疾病治疗功效,误导老年人消费,侵害老年消费者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营秩序。普通食品不得宣称疾病治疗功效,商家应当恪守法律底线,如实开展商品宣传。
7.阳泉市平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
当事人加工的油条经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1计)实测值为617mg/kg,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为≤100mg/kg)。经查,工作人员使用香甜泡打粉制作上述批次抽检不合格油条,该批次不合格油条大概加工10斤,供单位内疗养的老人和在职员工食用。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该案直指食品加工领域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许多经营者误以为食品添加剂属于“常用调料”,仅凭经验随意添加,忽视国家标准限值要求,最终造成食品添加剂超标违法问题。该案有力震慑了食品添加剂超限量使用违法行为,对规范养老机构食堂管理、纠正从业人员不规范操作、守护特殊群体食品安全具有较强的警示教育作。
8.晋中市介休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卫生院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蜂蜜案
案情介绍
2026年5月19日晋中市介休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食堂厨房内存放了一瓶蜂蜜,瓶身无任何标签。经查,当事人于2026年5月1日从某超市店(个体工商户)购进该瓶蜂蜜,规格450克/瓶,已使用90克。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养老机构就餐人员多为老年人,身体机能较弱,对食品安全风险耐受度低。经营无标签食品,无法知晓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成分、储存条件等关键信息,极易出现超期食用、不当储存等问题,直接威胁老年人身体健康。本案的依法查处,督促养老机构经营者深刻认识到标签管理的重要性,健全采购核查流程,规范食品采购验收工作,堵塞食品安全管理漏洞,切实守护老年人饮食安全。
9.太原市杏花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介绍
经查,当事人在1688平台网店销售鲟鱼胶原蛋白肽,产品详情页面上声称当事人“是一家致力于动植物提取物的研发、生产、检测、销售一体的高科技企业”,经核实当事人仅具备普通食品销售资质,无自有生产、研发配套能力,且不是高科技企业,广告内容虚假。
法律依据及处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情评析
本案中,当事人为仅具备普通食品销售资质的市场主体,虚构自身“集研发、生产、检测、销售于一体的高科技企业”身份,与实际经营能力、企业资质严重不符,违反了广告真实性原则,易误导消费者基于虚假的企业实力认知作出错误的消费选择,扰乱了电商平台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明确了食品销售企业不得虚构生产、研发等资质进行广告宣传的法律红线,对规范网络经营主体广告宣传行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具有典型警示意义。










